2008年5月20日 星期二

◎《稅務櫥窗》失業給付 免納所得稅

轉貼【楊穆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越接近報稅季節,納稅義務人各式報稅問題紛紛浮現,台北市國稅局十三日就勞工薪資以外的其他所得該怎麼報稅提出說明,並表示勞工職災給付、失業給付均免納所得稅;九十五年一次領取退職金、資遺費等總額除以服務年次,低於十五萬六千元部份,所得額均以零計。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所聘用的勞工受到職業災害,就醫期間無法工作或喪失工作能力,雇主如係依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另外,國稅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得,免納所得稅;當雇主在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並不必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都是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均免納所得稅。  

至於退休、離職或被資遣民眾,所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不屬於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領取者,均應該依照現行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規定計算應該課稅的所得金額。

1 則留言:

Megumi 提到...

謝謝,這對我來說真是一個好消息。ya!!